朋友在十字巷口被撞,對方當時很有誠意道歉,事後卻只讓保險公司和我朋友談,保險公司在事故責任釐清後只願意負擔七成賠償費用,並主張我朋友有另外三成的責任,朋友的婆婆調出事故當時的紀錄請認識的警界朋友解釋三成責任的緣由,才知道照片上看起來朋友的車在中線,已經違反了交通規則,所以肇事的一方只需要負擔七成的賠償,朋友說當時二側路旁都有停車,而且轉角也停了一部車擋住視線,所以才會被迫將車子開到中線,原本以為這只能自認倒楣,我卻在和同事討論時有了新的法律認知。
原來,另外三成的賠償應該要由造成我朋友車子停在中線的其他車主負擔,但前提是當時警察有將這些車輛畫入現場肇事圖內,當場並找到這些車主來做筆錄,可是警察當時並沒有將這些車輛紀錄在案發現場圖更沒有找這些車主來做筆錄,所以我朋友如果要這些車主賠償,必須自己另外舉證現場的車輛車號,並對對方提告才能獲得賠償(因為警察當時沒有紀錄在案,所以要另外舉證提告)。
台灣總是要求講”情、理、法”,把情放到第一位,法放到最後一位,可是一到法庭,情理法只會造成自己敗訴,讓畏懼法律的人更畏懼法律,讓講理的人為之氣結。學習法律知識和講法是為了保護自己不被欺負,而不是為了傷害別人奪取自身的利益,對於法律大家要學著要用健康開闊的態度去學習了解,不要因為不了解而害怕,反倒讓法律無法保障到真正需要保護的人。事有一體二面,就像劍能傷人亦能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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